关于做好江安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的工作提示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省、市相关工作安排,各镇、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主动公开,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提示如下。
一、规范编制。各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格式模板(附件2)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附件3),全面准确编制年度报告内容。编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部分,要有针对性、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与往年雷同、擅自抄袭其他模板等情况。
二、及时发布。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年报错情和反复修改,确保一次性将年度报告编撰工作落实到位,各镇、各部门要于2023年1月11日前将年度报告电子版发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审核。电子版审核完成后,各镇、各部门务必于2023年1月16日前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报告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网址:http://10.12.185.66/)和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目录网址:10.12.65.52)公开,联系人:梁永,联系电话:0831—2621443。
三、落实责任。各镇、各部门要确保报告格式体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文字简洁精炼、内容全面并发布及时。县政府办公室将在法定公开时间节点后对各镇、各部门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进行读网检查,对出现年度报告延期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相互抄袭、年年雷同、模板错误和引发负面舆论等现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单位名单
一、镇政府(14个)
下长镇,江安镇,怡乐镇,留耕镇,夕佳山镇,大妙镇,仁和镇,大井镇,红桥镇,五矿镇,阳春镇,四面山镇,铁清镇,迎安镇。
二、县级相关部门(27个)
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商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合作外事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江安生态环境局,县退役军人局。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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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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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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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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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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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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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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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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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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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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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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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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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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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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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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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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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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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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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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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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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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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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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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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结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编制须知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办便函〔2021〕306号)。
二、报告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
(一)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规范全称+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县(区)、乡镇政府。名称(后面不加“人民政府”)+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例如:江安镇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报告模板
年度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提供的格式模板编制,不得自行创造格式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统计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第二部分 编制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分为六部分:1.总体情况;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总体情况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篇幅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一)报告内容。这一项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5个方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
(二)注意事项
1.将国家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宜宾市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政府信息管理”主要报告对照行政法规库更新网站行政法规文本情况,集中规范公开现行有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以及政府公报电子版发布、数据库建设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同源情况(注: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与网站其他栏目或其他专门网站内容数据一致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维护建设情况等。
3.加强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内容全面不遗漏,引用的数据准确不偏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该部分以表格形式报告(表格附后)。各项数据核定时间为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数据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一)填表说明
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注:政府部门起草的规章,最终以政府名义印发,不计入部门的统计数量。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无规章制定权)。
2.规范性文件。“本年制发件数”,填报本年度(注:以文件印发日期为计算截止时点)以本机关名义(注: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计入起草部门的统计数量,下同)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注:《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此处不统计内部事务性通知、函件等其他类型的公文)的数量。
3.行政许可。“本年处理决定数量”,填报本年度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数量(注: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同“行政许可”。
5.行政强制。同“行政许可”。
6.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据实填报(注: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注意事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处理决定数量”等数据,应加总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本年处理决定数量”,应根据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据实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年收费金额”,应根据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据实填报,不宜直接对所属各行政机关填报的数据进行简单汇总。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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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该部分以表格形式报告(表格附后)。各项数据核定时间为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数据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一)填表说明
1.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填报本年度本机关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注:本机关收到的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并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答复的申请。部门代政府起草答复文书的,不纳入部门的统计范围)。
2.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填报本机关上一年度接收、本年度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注:不包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纠错后,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形)。
3.本年度办理结果。分类填报本年度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注:本年度办理的申请,包括本年度收到的申请和上年度结转的申请)。
4.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填报本机关本年度接收、下一年度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注:答复期限为本年度的,不能结转至下年度办理)。
(二)注意事项
1.要全面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制度,注意对申请人类别、办理结果类型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要特别注意各行、各列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确保横向各行、纵向各列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1)从横向各行来看,总计=自然人+(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2)从纵向各列来看,“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本年度办理结果”+“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其中,“本年度办理结果”中的“总计”=“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其他处理”。
(注:“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交申请的情形,不包括受他人委托,以他人名义提交申请的情形)。
3.“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这一指标涵盖两种情况,既包括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做出的处理决定,又包括依据第三十六条(五)做出的处理决定。
4.“本年度办理结果”中的“其他处理”主要是基于技术考虑,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使用。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5种法定方式做出处理。“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注:逾期未补正、办理期间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等情形,视为申请行为未发生,不得纳入“其他处理”的统计范围)。
5.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本表相关数据,应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加总。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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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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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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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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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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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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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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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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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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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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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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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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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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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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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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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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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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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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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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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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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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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该部分以表格形式报告(表格附后)。各项数据核定时间为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数据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一)填表说明
1.行政复议。
(1)结果维持:填报结果为“决定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2)结果纠正:填报结果被纠正(包括: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等)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注: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且不是“决定维持”的,均应纳入“结果纠正”的统计范围)。
(3)其他结果:填报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注: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均不得纳入“其他结果”的统计范围。“其他结果”指“结果维持”“结果纠正”之外的其他结果,正常情况下应很少)。
(4)尚未审结:填报已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但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本年度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数量。
(5)总计:填报本年度本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注: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
2.行政诉讼。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参考“行政复议”。
(二)注意事项
1.本表仅统计本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包括本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例如:某机关2023年收到50件行政复议通知书,其中20件为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不服,另外30件为行政相对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该机关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复议“总计”栏应填“20”,不能填“50”,行政诉讼同理)。
2.统计的时间范围,以收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知书的时间为准(例如:2022年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申请人2023年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则该案件纳入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统计范围)。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原行为主体的案件统计范围,不纳入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统计。
4.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本表相关数据,应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加总。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结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
(一)报告内容。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二)注意事项
1.提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要注意避免引发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工作的质疑。
2.改进情况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应,避免漏项,同时要说明改进的成效,确保改进到位。
3.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从本地区的角度进行报告,避免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雷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确未收取信息处理费且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也必须写明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不得将该部分直接省略。
第三部分 公开发布
一、自行发布
各镇、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在江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需在两个平台对应专栏进行公开。
二、集中汇集
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本县所有编制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发布时应按年份进行归类。
三、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会检查本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情况。检查重点包括编制主体是否全面、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得当、发布是否及时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镇、各部门要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