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镇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违法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镇实际,现制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违法用火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全镇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二条 江安镇人民政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野外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五)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 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
(七) 电焊、氧焊、切割等明火施工作业;
(八)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 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 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 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 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对举报案查实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除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外,举报奖励金额按照50-1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江安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提出,所需奖励资金由江安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江安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受理举报电话为:393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