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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4-16 来源: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由于上游气源单位中石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等相关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全国居民用气采购门站价进行了三次上调,基准门站价格累计上浮达到18.5%,上涨金额每立方米0.2831元,气源价格由1.53元/立方米调整为1.8131元/立方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的相关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由我局起草了《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6至2026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培文;联系电话:0831-2620832

电子邮箱:2507561751@qq.com。

 

附件: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范围

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江安县巨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博友天然气有限公司、宜宾市宏坤天然气有限公司、宜宾市恒冠燃气有限公司、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江安供气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户。

二、调整幅度

为及时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保障燃气企业正常运营和居民用气稳定,拟对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上调0.23元/立方米,分两步调整到位。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规定,居民用气一、二、三档及合表价格比按照1:1.2:1.5:1.1进行计算,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为:

第一步:2026年6月X日起,上调0.15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480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2.46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3.08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2.26元/立方米调整为2.42元/立方米。

第二步:2027年1月X日起,上调0.08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2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480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2.64元/立方米调整为2.7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3.30元/立方米调整为3.42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非居民用户:由2.42元/立方米调整为2.51元/立方米。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收入家庭(含农村五保户),第一阶梯用气价格仍按现行标准1.83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阶梯量的其余气量按价格顺调后相应的阶梯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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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4-16 【字体: 小 中 大 】


关于公开征求《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由于上游气源单位中石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等相关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全国居民用气采购门站价进行了三次上调,基准门站价格累计上浮达到18.5%,上涨金额每立方米0.2831元,气源价格由1.53元/立方米调整为1.8131元/立方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的相关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由我局起草了《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6至2026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培文;联系电话:0831-2620832

电子邮箱:2507561751@qq.com。

 

附件: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江安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范围

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江安县巨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博友天然气有限公司、宜宾市宏坤天然气有限公司、宜宾市恒冠燃气有限公司、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江安供气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户。

二、调整幅度

为及时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保障燃气企业正常运营和居民用气稳定,拟对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上调0.23元/立方米,分两步调整到位。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规定,居民用气一、二、三档及合表价格比按照1:1.2:1.5:1.1进行计算,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为:

第一步:2026年6月X日起,上调0.15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480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2.46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3.08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2.26元/立方米调整为2.42元/立方米。

第二步:2027年1月X日起,上调0.08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2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480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2.64元/立方米调整为2.7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660立方米):由3.30元/立方米调整为3.42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非居民用户:由2.42元/立方米调整为2.51元/立方米。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收入家庭(含农村五保户),第一阶梯用气价格仍按现行标准1.83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阶梯量的其余气量按价格顺调后相应的阶梯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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