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强代表:
您在江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每年由年度清零改为累积制的建议》,县政府安排我局办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组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均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未报销完的部分,属于城乡居民保险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的费用或个人账户。
二、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第二条规定“二、提升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报销政策。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于2020年前予以取消,并平稳过渡到门诊统筹;对已取消的地区,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这就要求对以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个人账户或变相个人账户的要进行整改,我市在2019年以前门诊统筹费用的管理模式就属于变相个人账户,按规定应进行整改,因此2019年底市上对我市城乡居民保险基金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为:参保居民因病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全年累计可报销150元/人,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共用,年度限额内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费用由年度清零改为累积制,实质上等同于增设居民医保个人账户,需要国家、省级层面统筹进行修订,我们县级层面无权限进行调整,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及时向上级医保部门汇报,争取省、市了解和支持基层群众的呼声和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敬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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