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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及宰杀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3-02-2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禽类产品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家禽交易宰杀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保障市场供给的通知》(宜农发〔2020〕24号)要求,经江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规范县城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3年2月10日起,中心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含临时市场)、超市、门店等全面禁止活禽宰杀经营活动,规范宰杀交易秩序。

二、从2023年2月10日起,实行鸡、鸭、鹅等活禽集中宰杀、集中检疫、白条上市,中心城区所有禽类产品全部转型为白条销售。

三、凡进入中心城区销售的白条禽和禽冷鲜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附具佩戴检疫合格标识、标牌(即两证一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并做好禽产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前公示当日检疫、品质检验证明。

四、餐饮企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须采购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具“两证一标识”的禽白条产品,并索取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禽产品进货台账管理。

五、请全县人民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意识和禽肉食品安全意识,购买检验检疫合格的禽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投诉举报非法屠宰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的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31—2622295、12315。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江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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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及宰杀秩序的通告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5 【字体: 小 中 大 】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禽类产品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家禽交易宰杀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保障市场供给的通知》(宜农发〔2020〕24号)要求,经江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规范县城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3年2月10日起,中心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含临时市场)、超市、门店等全面禁止活禽宰杀经营活动,规范宰杀交易秩序。

二、从2023年2月10日起,实行鸡、鸭、鹅等活禽集中宰杀、集中检疫、白条上市,中心城区所有禽类产品全部转型为白条销售。

三、凡进入中心城区销售的白条禽和禽冷鲜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附具佩戴检疫合格标识、标牌(即两证一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并做好禽产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前公示当日检疫、品质检验证明。

四、餐饮企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须采购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具“两证一标识”的禽白条产品,并索取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禽产品进货台账管理。

五、请全县人民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意识和禽肉食品安全意识,购买检验检疫合格的禽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投诉举报非法屠宰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的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31—2622295、12315。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江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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