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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07006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
| 文 号: | 江农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公开属性: | 法定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图片版: | 下载 | 文字版: | 下载 | ||
江农规〔2025〕1号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江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奖举报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日
江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防范腐败风险,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以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宜宾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江安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护等。
第二章 监督举报范围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方案设计不规范。在项目现场踏勘不实、闭门造车、弄虚作假,未做到“三进三出”规范开展规划设计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初设方案,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
2.招标投标不合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管责任未落实。项目施工、监理等现场人员应到位未到位,违规分包等。
4.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建设质量不达标;工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
5.项目推进不及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进度滞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计划推进,影响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6.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虚报冒领物资、未落实环保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7.建后管护不到位。因项目管护不到位导致设施损坏、荒废等问题。
8.其它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举报方式及要求
第四条 监督举报方式和要求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告知,特别是项目所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和项目建设区等显著位置张贴进行公示。
举报渠道:
1.电话举报。江安县监督专线0831—2626538、2631788(工作日8:30—18:00)。
2.网络举报。江安县监督电子邮箱31559647@ qq.com。
3.信函举报。邮寄至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园区股(地址:江安县农业农村局,邮编:644200)。
4.现场举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园区股612室。
举报要求:实名举报(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予奖励;提供明确的问题线索(时间、地点、具体违规情形)及佐证材料。
第四章 举报受理方式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受理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信息。对于匿名举报,应注明“匿名”字样,但仍需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登记和处理。
第六条 受理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举报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的监督举报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对于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联合水利、财政、纪检等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方式
第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1.对于举报内容属实,情节较轻的,责令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于举报内容属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举报内容不实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澄清事实,并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应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六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元,奖励资金在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费用中解决。
第十条 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件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内容,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应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调整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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