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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5-03003 成文日期: 2025-05-22
文  号: 江府办函〔2025〕11号 发布机构: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公开属性: 法定公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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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安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

事业单位:

《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

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发包正在施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范围为《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依据《江安县国资国企管理权责清单》,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再实施”的工作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业主单位应控制项目投资,为政府节约资金,减少项目变更次数和金额。加强勘察、设计、预算管理,减少工程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执行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成果会审会制度及所属行业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与权限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

(一)设计及预算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部分,需补充、修改完善;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属于原勘察单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应先追责处理再履行变更程序;

(三)因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强制性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如为满足达标创建等相关要求,需采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须报县政府同意;

(四)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变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建设期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变更性质、资金额度划分为小微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变更金额均不作品迭。

(一)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1.小微变更:变更金额占比在7%以下;

2.一般变更:变更金额占比在7%(含)~20%(不含);

3.较大变更:变更金额占比在20%及以上。

(二)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

1.小微变更: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

2.一般变更: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

3.较大变更: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4.重大变更: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对累计变更金额(不品迭)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移送审计调查处理,若涉及公职人员或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违规违纪的,还应报县政府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相关问责处理完成后再履行项目增减变更程序。

当累计变更金额达到重大变更的,需按照重大变更程序审批。按照《江安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变更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还应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经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的变更事项则不再纳入下一轮变更累计金额重复审定。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变更流程

(一)变更论证。由业主单位组织涉及参建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逐项论证工程变更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形成变更技术论证工作成效资料。论证工作成效资料含工程变更原因或依据、变更方案、变更金额明细等。

(二)现场踏勘及审批

1.小微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主体单位现场踏勘,对变更论证有关情况进行核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一般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主体单位现场踏勘,对变更论证有关情况进行核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较大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参建主体单位现场踏勘,对变更论证有关情况进行核定,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审批。

4.重大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参建主体单位现场踏勘,对变更论证有关情况进行核定。并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分管领导及财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行业主管、参建主体等部门(单位)对项目变更事宜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委副书记、县长审批。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与业主单位充分沟通,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摸排调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有漏项漏量、施工与设计存在较大不符的,须及时向业主单位书面申报。其中,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在开工后30日内向业主单位进行书面申报;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开工后60日内向业主单位进行书面申报,施工单位开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程增减变更的,在竣工结算时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不予认可。

增减变更原则上应获得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若确有特殊情况的(如: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施工安全、施工工序上不得暂停施工、施工工艺上无法延迟等情况),业主单位须在3日内及时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及时介入见证现场实际情况或业主单位通过全程录音录像方式佐证情况后,在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30日内未补办工程增减变更相关手续的,在审计结算时相关部门不予认可。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量漏项漏量和增加工程价格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根据《江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项目投资控制要求,对工程变更计价、计量进行审核。

变更工程的计价办法: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或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综合单价,采用或参照已有合同综合单价。但当合同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含)时,该项目的单价视为不平衡报价。在变更工程中,根据项目投资控制的要求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适当调整后执行。

(二)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变更的新增项目,按照该工程项目原预算控制价同期国家计价规范、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信息价等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价,再按照投标报价,综合下浮比例后确定综合单价。

变更工程的计量办法:根据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认可的变更技术方案、施工图变更文件、施工工艺、签证单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对小微变更和一般变更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只负责审核项目新增单价。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项目变更的统筹管理,建立项目变更台账,系统性分析项目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处理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变更台账每季度抄送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业主单位对工程变更负主体责任,对项目增减变更原因、技术方案、工程量的核定负责。业主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审核,必须先完善变更程序,再组织实施变更工程,严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补充报送工程变更资料。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增减变更责任划分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变更中新增项目单价负责。

第十条  因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不作为、不负责或出具虚假资料致使项目发生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等单位责任导致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预(结)算编制、施工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或虚假签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

(一)合同总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变更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当年按照相关规定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进行激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直接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体现,如采用打分制可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变更优化建议节约投资并被采纳的,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对项目直接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仅针对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给予适度激励:具体激励措施按照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江安县国有企业薪酬改革及江安县县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被采纳的变更优化建议主要是指通过优化、调整、完善施工工艺或设计方案实现节约投资的情形,通过减少施工内容等实现节约投资的不属于激励范围。

第十五条  约束机制

(一)单个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且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在签批完成当年度,按照相关规定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进行惩戒。

(二)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在当年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2020版)》(江府办函〔2020〕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流程

附件

 

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

增减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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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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