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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
| 解读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安置 |
为更好地让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内容,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自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3年3月修订后施行,对土地的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文件的出台,公布了新的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程序,调整了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为依法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江安实际,修订了《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二、关于《细则》的具体内容
《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共八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征收程序、征收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其他补偿和补助、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的职能职责。
(二)征收程序。明确了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的“三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程序,以及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三)土地征收补偿。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及依据是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人员安置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明确了安置人员的时间节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二是明确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三是明确了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包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等方式。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了列入和不列入住房安置人员的范围。
2.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补偿。明确了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江安镇、下长镇)范围内,每个应安置人员按129000元计发;中心城区规划区(江安经开区)范围内,每个应安置人员按9600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个应安置人员按60000元计发。
4.明确了对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人员的相关规定。其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待遇,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住宅,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按照砖混(预制)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缴纳购房款后,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有关补助”。
(六)其他补偿和补助。
1.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的计算时限及标准;
2.明确了对特困人员、孤儿和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人的补助;
3.房屋拆迁奖励: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以户为单位,按住房安置人员一次性给予1.8万元/人的房屋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按照该项目经县政府审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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