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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 ||
|---|---|---|---|
| 解读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县税务局 | 主题词: | 使用税 |
一、《公告》调整的必要性是什么?
江安县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5年执行至今已超过10年,在此期间,江安县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行政区划经历了撤乡并镇等,不同区域的土地级差收益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与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不相适应,难以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
为进一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税收政策更加贴合江安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对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结合江安县现行发展规划,对现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对税额等级标准进行调整
1.等级。依据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江安县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拟将江安县规划范围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
2.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至12元,即:一级12元/平方米,二级9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 四级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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