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五年培育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川商市运〔2023〕8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电商新业态高质量集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商电商〔2023〕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建〔2023〕302号)要求,结合我县电商产业园发展实际,持之以恒建设新电商供应链、打造川货数字生活消费新场景,进一步促进江安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快速发展,助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提档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县对当前电商新业态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电商新业态发展现状,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以构建供应链体系、强化数字赋能、壮大产业规模、扩大创新创业、优化新电商生态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本土队伍,将江安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建设成为全省特色数字生活消费示范地和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先行地,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竞争力强的电商特色产业基地,全面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商新业态又快又好发展。
二、建设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江安县电子商务产业园通过四川省“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暨数字生活消费新场景-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建设,准确把握电商新业态发展现状,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以构建供应链体系、强化数字赋能、壮大产业规模、扩大创新创业、优化新电商生态为抓手,抢占电商新业态高点。立足江安,辐射西南,建成宜泸一体化电商直播集聚地。实现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6%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以上,全县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突破20亿,到2025年突破35亿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的总体目标。
三、建设内容及支持标准
结合江安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此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镇村电商直播基地建设、乡村振兴电商赋能工程、主体队伍培育壮大、江安造品牌打造、主播培育孵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6大工程。
(一)镇村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支持以县电商产业园为中心,与县电商产业园建立长久业务合作,围绕产业发展、品牌培育、人才孵化、仓储物流等共同目标,打造产业、产品、账号人设等协调一致的短视频和直播基地。全年打造短视频直播基地不少于3个,电商产业园入驻短视频直播业务企业不少于5家。对直播间(面积10平方米以上,具备直播功能)修建、设备采购、氛围营造、产品展示等固定资产投入按照45%进行奖补,单个直播基地最高奖补5万元。对电商产业园入驻企业及县镇村直播基地产生的网络零售快递费用按照1元/单进行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或账户最高补贴2万元。
(二)乡村振兴电商赋能工程
建设内容:支持电商产业园围绕全县产业和产品,不断丰富县电商产业园供应链,发动全县及国内电商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线上线下产品推荐和拓展销售渠道,全年不少于2次。对经县政府同意举办的各种活动所产生的场地费、评审费、宣传费、交通费、获奖奖金和补助等全额由项目资金解决。对经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同意的电商产业园企业举办的各类活动,对产生的场地、策划、宣传等费用补助45%,单场活动最高5万元。
(三)主体队伍培育壮大工程
建设内容:壮大主体队伍,孵化新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运营。确保基地机构健全、架构合理、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依托电商相关产业链就地创业就业,孵化团队,培育人才,开展“如何打造直播号”“网红直播人才培训”“品牌店播技巧”等专业技术培训,建立校企实际合作1家,培育新电商带头人或从业者不少于50人,提高创业转化率,获评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5%。基地自身培育打造本土特色带货主播3个以上、总体粉丝量达到10万以上。对入驻园区或与园区有业务合作的运营团队或个人账号达到5万—10万、10万—50万、50万—100万、100万以上粉丝量且该账号网络零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
(四)江安造品牌打造工程
建设内容:支持县内企业打造江安县区域公共品牌和产品品牌,获得品牌认证的产品进入电商产业园或镇村直播基地选品范围,与电商产业园或镇村基地建立销售合作协议,充分利用电商产业园平台和供应链结合,组织产品入驻宜宾海狸捨袋、京东、阿里巴巴、抖音、微信等多个平台和渠道。以“直播+带货”模式销售“宜宾造”“江安造”特色产品。对2023年新取得认证资质并进行电商产业园选品范围建立销售协议,对产品开发设计(含包装)、品牌认证等费用奖补45%,单个产品最高奖补2万元。
(五)主播培育孵化工程
建设内容:支持电商产业园及镇村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派遣员工到国内高水平电商企业进行新电商孵化、网络销售、渠道分发、包装设计、营销策划、美工策划、产品展销等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培训推广,加强产业聚合,强化氛围营造,积极组织开展产地产销对接、直播带货、电商新论坛等活动5次以上。支持县内与电商产业园和镇村直播基地有业务合作的直播人员开展直播业务提升,年内电商产业园直播场次不少于1000人次。对企业派遣员工外出培训所产生的培训、交通、食宿、生活等费用补贴45%,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5万元。对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同意开展的产销对接、直播带货、电商论坛等活动产生的场租、专家、茶水等费用补贴45%,单场活动最高补贴1万元。对直播人员开展直播业务的每小时补贴20元,每天最高4个小时,每月最多20天。电商产业园入驻企业员工直播补贴给企业,县内个人直播人员补贴到本人。
(六)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工程
建设内容:支持电商产业园搭建功能完善的江安县内为主的农产品上行和生活必需品下行小程序或APP,优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优质农产品进入小程序或APP线上平台,鼓励与县内知名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不断提高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通过统一配送、到店自提、快递送货等多种模式实现便捷便利。积极对接全国各地宜宾商会推荐、优惠券、奖券等方式宣传推广该小程序或APP,实现农产品上行和生活必需品下行双向流通。对小程序或APP开发设计、宣传推广费用(含合作企业)奖补45%,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名称
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
(二)项目实施方式
项目建设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全面指导。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全过程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协助实施。
(三)资金情况
项目资金:100万元。资金来源: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分解任务责任、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保障体系。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县政府审定后报商务厅、市商务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
一是推进项目实施。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统筹推进项目的具体建设,做好资源整合,开展项目建设业务指导。二是加强过程监管,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好资金管理使用与监督。三是开展项目评估,结合实际,完善推进措施向商务厅、市商务局报备,确保预期目标实现。四是做好项目资金存档,对项目建设图片、检查资料、信息简报做好留存。
(三)验收阶段(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基本完成四川省电商新业态基地建设工作,对照验收标准,及时调整和完善,主动配合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类管理。立足全县电商产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基地建设规模和标准,明确目标地位,打造产业数字样板,切实做好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推动专项政策创新,出台聚焦直播电商、新锐品牌等招引扶持政策,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质量达到预定工作绩效目标。
(二)强化要素保障。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项目推进倒排工期表,细化任务,严格时间节点按时推进项目建设,定期向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汇报项目进展进度,确保项目保时保质完成。
(三)健全责任监督机制。推进新电商合规经营,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推进、监督管理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济社会效益、项目长久运行和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2023年四川省“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建设工作,做好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推动基地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5年培育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川商市运〔2023〕8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电商新业态高质量集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商电商〔2023〕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建〔2023〕302号)要求,结合基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项目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来源于省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至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项目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跟踪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镇村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工程。
(二)乡村振兴电商赋能工程。
(三)主体队伍培育壮大工程。
(四)江安造品牌打造工程。
(五)主播培育孵化工程。
(六)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工程。
第六条 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和全额解决两方式,对企业或个人符合要求的项目和个人予以支持,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县政府同意开展的各类促进产品渠道拓展活动全额解决。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交易平台建设和购买流量,所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应符合基本条件:申请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符合注册地在江安县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入驻电商产业园或与电商产业园有业务合作关系;申请资金的项目个人应当与电商产业有实际业务合作,所有企业和个人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商务厅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和标准、资金奖补标准和比例等。
第十条 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报市商务局、商务厅备案的实施方案中内容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定额补助和全额解决:
(一)电商新业态固定资产类项目竣工后,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现场验收。
(二)江安县2023年电商新业态基地固定资产(含软件系统开发)、相关活动、相关认证项目按照最多不超过项目投资及费用总额的45%给予投资运营主体或个人一次性奖补。主体培育、主播培养等项目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奖补。资金拨付前,由实施主体将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照资金分配表内容和验收情况进行拨付。对县政府同意开展的各类促进产品渠道拓展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启动后,从项目计划到项目验收的所有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项目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等报告,并分别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须在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项目资金(100万元)兑现采取申报时间和项目实施时间优先原则,不再追加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起到实效。
第十六条 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商务厅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对基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专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江安县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3年省级电商新业态基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2023年获批实施电子商务新业态项目。
第三条 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落实制度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四条 县政府是基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是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牵头实施主体,根据省上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在江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商务厅备案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获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载体类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四川省电子商务新业态基地项目”字样。
第八条 各项目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报市商务局和商务厅备案,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方案,
第九条 加强信息报送。应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基地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条 应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含线上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阶段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对相应的模块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须在2024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在完成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工作亮点、取得成效、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动基地电子商务新业态建设工作健康快速高质量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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