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征求《江安县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
“升规入统”支持等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
2023年11月10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宾市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23〕48号)中提高了升规入统等相关补助标准。《江安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加大服务业企业培育扶持的请示》(江经服〔2020〕45号)文件试行3年已于2022年12月结束且部分补助标准达不达市级政策要求。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构建“1+5”产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21〕1号)文件中部分补助标准达不到市级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主体倍增和融合发展行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夯实服务业经济发展支撑,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急需制定新的服务业培育扶持激励奖补政策。
经多次研究,我中心已牵头完成《江安县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等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初稿工作,为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实现多政策合一,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函请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反馈,将回复意见将纸质和电子档反馈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唐渊,联系电话:15183122111,电子邮箱692531333@qq.com。
附件:1.江安县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等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江安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江安县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
支持等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3年服务业发展大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主体倍增和融合发展行动,引导中小服务业企业专注细分市场,促进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创新应用的会议精神,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进一步夯实“五经普”和服务业经济发展支撑,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参照市级政策,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升规入统
(一)支持三产融合发展。一、二产中延伸产业链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农商旅一体化企业(含农家乐、民宿等),在企业首次入库入统后,给予10万元奖补。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上限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月度升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再增加补助2万元。
(三)支持个体户入统和限下抽样单位替换。首次达到限上的个体户1万元的补助。新确定限下抽样单位一次性补助0.5万元/户。
(四)支持企业“分转子”。对总部在市外的非法人企业(分公司)在宜宾市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子公司)的,在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入库企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首次入库就达到“规上”“限上”标准2倍、3倍及以上的,在给予入统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5万元的晋档奖励。
(二)支撑在库企业发展分公司。已有统一收银、核算和报税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内新发展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正常经营达到1年以上且分公司年营业额超过50万的,增加1万元/户。
三、鼓励在库单位规范化管理
对管理制度健全、台账齐备、财务规范、诚信经营的限额以上贸易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单位每年给予补助0.6万元/户(按照4000、5000、6000标准由县统计局和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施分级考核)、相关资料管理人员每年补助0.24万元∕户。限下抽样企业或个体户每年补助0.4万元∕户,相关资料管理人员每年补助0.08万元∕户。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限下抽样单位购买或升级收银系统、电子台账等软件设备的补助0.5万元∕户。
四、严格奖补资金拨付及兑现
所有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县政府申请,经县统计局和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审核后予以兑现。其中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规(限)上的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兑现30%。
上述培育扶持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6年12月31日结束。原有扶持政策不再执行。
五、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进行独立核算,且税务登记和数据统计关系必须在江安县。
(二)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江安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条款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三)近3年发生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金融诈骗、传销活动等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利用江安公共事件(社会负面事件、热点事件、敏感事件等)进行短视频或直播炒作等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网红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四)享受政府奖补的企业若发现有骗税行为发生,收回所有奖补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3年12月底止。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
(六)本政策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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