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江安县城区、江安经济开发区45条道路、6座桥梁、1个广场、1个公园命(更)名已于2025年9月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告。
江安县民政局
2025年9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江安县城区、江安经济开发区45条道路、6座桥梁、1个广场、1个公园命(更)名已于2025年9月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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