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差异系数是计算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下医疗机构各病组支付标准的重要参数,体现了同一病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病组平均费用相对高低程度。根据《宜宾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宜医保办〔2024〕82号)要求,差异系数应考虑医院等级、历史发生费用、CMI等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设定,现就确定差异系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病组差异系数
(一)稳定病组差异系数=80%×等级系数+10%×医疗机构系数+10%×CMI。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二乙以下。
(二)医疗机构完整运行满一个自然年度后,执行差异系数。当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无CMI值时,差异系数=等级系数。
(三)为减少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异常CMI值带来的影响,将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CMI值,原则上,下一等级医疗机构的CMI值不得高于上一等级综合医疗机构的CMI最大值。
(四)为确保差异系数相对客观、科学,DRG点数不重复支付或支付不足,设置差异系数阈值。差异系数原则上不高于本病组的高倍率界值,不低于本病组低倍率界值。
二、非稳定病组差异系数
非稳定病组不设差异系数。
三、差异系数调整
差异系数确定规则由市医保局根据我市DRG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对于费用差异不大的DRG病组,可逐步取消差异系数,实现同病同效同价,适度提高危急重症、高精尖新医疗技术等的差异系数,支持分级诊疗。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2025年度清算工作按照《关于确定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机构差异系数的通知》(宜医保办〔2025〕2号)文件执行。2025年度清算结束后,宜医保办〔2025〕2号文件同步废止。
(转自: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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