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铁清镇)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险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6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7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8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9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0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1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2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3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5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6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7 |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建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級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8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19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0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1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2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3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4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5 |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6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7 |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8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29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0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1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2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3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4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5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6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7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8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39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0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1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2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3 |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4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5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6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7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8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49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0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3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4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5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6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7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8 |
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
|
59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铁清镇人民政府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宜宾市XX局”

川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