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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化品,严重会触犯刑法!

时间:2026-05-06 来源:宜宾应急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经营甲醇燃料,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进行核查,查实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甲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曹某某非法储存的甲醇5.545吨,并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曹某某非法经营甲醇的现实危险性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甲醇的地点为一处民宅,该民宅东西两侧与其他民宅相邻,南侧和北侧属于公共道路,该民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处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案中,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储存大量甲醇,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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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化品,严重会触犯刑法!
来源: 宜宾应急 发布时间:2026-05-06 【字体: 小 中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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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经营甲醇燃料,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进行核查,查实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甲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曹某某非法储存的甲醇5.545吨,并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曹某某非法经营甲醇的现实危险性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甲醇的地点为一处民宅,该民宅东西两侧与其他民宅相邻,南侧和北侧属于公共道路,该民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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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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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案中,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储存大量甲醇,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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