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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施工,一矿业公司被处罚!

时间:2026-06-08 来源:宜宾应急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不设废石场”,但该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在矿区8至11号矿界拐点南侧设置废石场,集中堆放矿山基建剥离废土石,堆置高度27.29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废石场建设作业活动,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废石场建设,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施设计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任何企业不得擅自突破设计要求、降低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不设废石场”,但该公司在矿区8至11号矿界拐点南侧设置“废石场”,集中堆放基建剥离废土石,堆置高度达27.29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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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施工,一矿业公司被处罚!
来源: 宜宾应急 发布时间:2026-06-08 【字体: 小 中 大 】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不设废石场”,但该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在矿区8至11号矿界拐点南侧设置废石场,集中堆放矿山基建剥离废土石,堆置高度27.29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废石场建设作业活动,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废石场建设,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施设计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任何企业不得擅自突破设计要求、降低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不设废石场”,但该公司在矿区8至11号矿界拐点南侧设置“废石场”,集中堆放基建剥离废土石,堆置高度达27.29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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