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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处罚!

时间:2026-06-29 来源:宜宾应急

案件事实






2024年5月28日,某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依法将陈某某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网络销售)案移送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当即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于5月29日到陈某某住所进行检查、对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及派出所移交材料等证据证实了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45万元。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1.45万元,并罚款2.15万元。

专家评析





作为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商品,烟花爆竹的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零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陈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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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处罚!
来源: 宜宾应急 发布时间:2026-06-29 【字体: 小 中 大 】

案件事实






2024年5月28日,某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依法将陈某某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网络销售)案移送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当即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于5月29日到陈某某住所进行检查、对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及派出所移交材料等证据证实了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45万元。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1.45万元,并罚款2.15万元。

专家评析





作为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商品,烟花爆竹的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零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陈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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