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有关部门转办的问题线索,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机构与某煤业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维保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康某(注册消防工程师)未到场执业,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康某存在将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出租给该机构使用,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通过调取员工考勤记录、劳务合同、维保档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及康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了上述违法事实。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0.3万元。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康某罚款1万元。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康某未到场执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该机构进行处罚。
“挂证”行为,即注册消防工程师将其资格证书出租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而本人并不实际在岗执业,是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沉疴痼疾。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导致技术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给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埋下重大隐患。《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康某将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出租给该机构使用,该机构依其名义对外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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