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二期,广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 江安县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用转基因原材料加工制作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6年7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在后厨区域发现当事人使用品名为“朕耀牌”的大豆油,该产品为转基因油,当事人使用该转基因油加工制作菜品,但当事人未在堂食区域对消费者公示使用转基因油的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6年8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不少餐饮经营者认为油本身合格安全即可,忽视原料信息公示义务。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警示线下实体餐饮、网络外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不仅是食材本身安全,原料信息如实公示同样是法定责任,督促餐饮单位完善原料台账、落实转基因原料公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二 江安县某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江安县某餐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仅持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经电话联系经营者王某,该店确实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可见厨房区域有调味品、烹饪工具,存在操作痕迹,吧台有已记录的点菜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服务法定准入门槛,认为只要食材没问题即可开展经营,忽视办证义务。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可以有效警示经营者开展餐饮服务必须先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树立无证不得经营的法律意识。2026年6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85元;2.没收已扣押的物品;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安县某脆皮手撕鸡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12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江安县某脆皮手撕鸡店所购买的烧鸡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依线索到该店开展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为现场加工销售的餐饮经营主体。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熟食宣传视频,依托微信线上对接接收顾客订单,将店内现场制作的盐焗鸡(投诉举报所涉烧鸡)进行真空封装后,通过物流快递向外地消费者邮寄售卖,其对外邮寄的真空包装熟食外包装未张贴、标注任何食品相关标识。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餐饮经营者通过网络引流、线上接单、异地快递售卖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食品,无法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信息,消费者无法知晓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信息等关键内容,极易食用过期、变质食品,滋生食源性疾病风险,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1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安县江安镇某奶茶店未按实际情况标注食品信息案
2026年3月,我局接到群众线索举报称其在美团平台上江安县江安镇某奶茶店下单购买的商品“蟹肉棒”非蟹肉制作。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店铺进行现场核查。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制作餐品使用的食材为仿蟹王棒(速冻调制肉糜类制品),配料不含蟹肉,主要原料为鱼糜、鸡肉、猪肉。该店铺在美团平台将涉案菜品标注为“蟹肉棒1串”对外销售,网页宣传名称与食品实际属性、标签信息不符。当事人未按实际情况标注食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营者线上虚假标注食品名称、隐瞒食品真实属性,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破坏网络餐饮诚信经营秩序,不利于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2026年5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安县某米线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4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江安县某米线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有两名工作人员从事堂食米线加工制作,其中从业人员刘某持有的健康证明发证时间为2025年4月13日,已超过有效期;从业人员张某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若从业者携带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极易污染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健康。2026年6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江安县某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安县某烧烤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数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过期食品易发生变质、滋生有害微生物,食用后极易引发肠胃不适、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5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已扣押的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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