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公平、公开、公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根据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24)〉的通知》(江住建规〔2024〕1号)和《关于印发〈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等5个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江住建规〔2026〕1号)的规定,现将江安县2026年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地点及房源情况
时间: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3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地点:申请对象居住地社区。
房源:本次可分配公租房房源共257套:一室户型94套、二室户型163套(详见附件2)。
二、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长期居住或工作在江安县城区(东至江安县城乡生活垃圾压缩转运中心、南至环城路、西至金府商贸城迎宾大道与环城路交接处、北至滨江路),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准入条件
1.江安县江安镇城镇户籍:在江安镇连续工作或居住12个月以上(申请之日起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在江安县城区内稳定就业,并在江安县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新就业职工: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江安县城区内稳定就业,并在江安县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收入及财产限制
1.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其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江安县江安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即:48908元*70%=34235.6元。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本数)即:48908元*2=97816元。
2.家庭财产要求: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房产等。家庭财产原则上不高于上一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即:48908元*5=244540元。
若申请家庭拥有一辆或多辆机动车(含摩托车,但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等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购置价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税前价)。
3.住房要求: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在江安县范围内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补偿安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其中,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该住房在申请公租房时不作为自有住房计算,申请人可以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申请。
4.其他要求: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江安县内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过房产产权,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及住院等相关材料。
(四)租金免除群体及免除标准
1.租金免除群体认定范围
(1)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明确的 28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租金免除标准与方式
(1)免除标准。如符合租金免除群体认定范围之一,可申请租金全额免除。
(2)免除方式。可在租金缴纳时直接抵扣当年免除金额。
三、申请主体和申请资料
(一)申请主体
公租房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统称为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但在申请地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主要为:配偶;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或者未婚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资料
1.《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在申请所在地社区领取)。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1寸免冠照片1张。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城市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的,需提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年满22周岁的男性或年满20周岁的女性,需提供婚姻状况资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注销等证明。
5.其他
(1)申请家庭为新就业人员的,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职工社保缴费明细、申请之日前连续 12个月工资流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商铺/车位的,需提供不动产证或预售合同、购买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的,需提供登记购置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购置发票或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个人纳税证明。
(6)已退休人员,需提供养老金领取情况证明。
(7)若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需提供鉴定报告。
(8)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
(9)如符合申请租金减免条件,可在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时同步填写申请,并提供特困人员等证明材料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医疗凭证(大病家庭提供)。
四、申请人可在所在社区领取《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本次公租房申请具体的申请条件与流程详见附件3和附件4。
请各申请人务必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申请所需资料。未按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申请所需资料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对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政策。
五、咨询电话及地址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江安镇会龙社区 |
江安镇竹海大道东段888号 |
2627011 |
|
江安镇天堂湖社区 |
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211号 |
2627245 |
|
江安镇汉安社区 |
江安镇竹都大道203号 |
2627240 |
|
江安镇龙门口社区 |
江安镇广场新街19号 |
2627244 |
|
江安镇剧专社区 |
江安镇碓窝井供销小区二楼 |
2627243 |
|
江安镇南屏社区 |
江安镇剧专大道405号 |
7934102 |
|
江安镇淯江社区 |
江安镇利民路119号 |
2627241 |
|
江安镇洋码头村 社区 |
江安镇洋码头社区村大石塔组 |
2622975 |
|
江安镇人民政府 |
江安镇竹海大道西段717号 |
3931400 |
|
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管股 |
江安镇建设路84号 |
2630584 |
|
江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原房管局) |
江安镇南外街9号 |
2639977 |
特此公告
附件:1.《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2026年第一次配租房源
3.《关于印发〈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24)〉的通知》(江住建规〔2024〕1号)
4.《关于印发〈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等5个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江住建规〔2026〕1号)
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4日

川公网安备